| 长兴县产(股)权交易操作程序 |
一、委托受理
产(股)权交易出让方应向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提交产(股)权交易必要的文件资料。分中心进行核查并登记。分中心经与出让方协商后,签订《产(股)权交易委托合同》。
二、发布公告
分中心按出让方申请拟写产(股)权交易公告。经出让方确认后,在规定的媒体及县招投标中心网站等公开信息渠道发布产(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告时间为20个工作日。
三、组织实施
分中心按《浙江省产权交易规则》等规定,根据该产(股)权的实际情况,与出让方协商,分别采用拍卖、协议转让、竞价转让、招标转让等国家规定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活动。如果采用拍卖转让方式的,由分中心按规定遴选具有交易资格的拍卖机构依法在县招投标中心实施拍卖,相关部门派出的产权交易监管人员进行全程监督;协议转让在无特殊情况下,3个工作日完成;竞价或招标转让的,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依法组织交易活动。
四、成交签约
产(股)权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分中心监制的《产(股)权转让合同》。涉及国有资产交易的,如县政府有其他要求的,按县政府抄告单办理。
五、产权交接
产(股)权交接手续应在《产(股)权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产(股)权交接过程中,分中心作为监交方应派员参加,并由交接各方签署由分中心统一制作的《产(股)权交接清单》。
六、价款结算
交易双方应严格按照《产(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通过分中心进行成交价款的结算。
七、成交确认
在《产(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办妥产(股)权交接手续和产(股)权转让价款到位之次日,由分中心出具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制作的《产(股)权成交确认书》,作为出、受让方产(股)权交易的合法凭证。通过招标方式进行交易的,应按规定公示结果。
八、变更登记
产(股)权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转让双方应凭《产(股)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产(股)权转让合同》等有关材料,到工商、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九、档案管理
分中心根据《产(股)权交易档案目录》整理装订相关档案资料,按市招投标中心规定归档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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